對於這起纏訟多年的案子
牽涉證據和生命
關心的朋友可以看一看
@
http://blog.roodo.com/carsen/archives/3640905.html#comment-14200395
▓約瑟:
之前有聽聞,但是因為有點隔岸觀看 所以其實會覺得這些論述 和實質的辨證內容 沒有傳達給社會
只是在是不是冤獄 有沒有證據上執辭
▓網友C
嗯嗯 我也是之前就有看 這次再審判有罪時 在ptt八卦板和其他人PK 因此把一些東西整理起來
▓約瑟:
不過好多年了
你的文章很完整 讓我可以回朔和理解
▓網友C
其實我覺得 李昌鈺博士那個現場血跡鑑定 是殺手檢
▓約瑟:
嗯嗯 有聽說這件事
▓網友C
我是沒有看到完整現場的血跡照片 但是有搜集到一些圖片
顯示 牆上是沒血跡的 血跡主要是在地板上 流了一整片
那如果案發當時有四人在場行兇 在那麼小的房間裡面 應該牆上會有血跡和手印 而地上也會有兇手腳印和踩到的血跡
如果是依據檢方的說法 兇手清理了現場 那麼地上的血跡就應該會有擦拭的痕跡
另外 在浴室中也會採到兇手的毛髮 不會只有採到被害人的毛髮
可惜還是判死刑了
▓約瑟:
是因為對檢方來說 沒有反面可以證明他們無罪的證據嗎?
因為雖然證明他們有罪的證據薄弱 口共亦有爭議
但是他們無法找到肯定自己無罪的證據 使得要結案的人可以強制以當年的口共證實
▓網友C
檢方有口供證實他們有罪 沒有證據證實他們有罪
其實當年是檢院一體 法官和檢察官多半是同學
因為這三人是在案發後五個月才被逮補的
當時的不在場證明 經過五個月....... 我也不記得我五個月前某一天作了什麼事
加上一審的法官又拒提不在場證明證人
▓約瑟:
那這次結案的法官立論怎麼說呢? 如果疑點這麼多
▓網友C
依據完整的報告 法官就是把李昌鈺修理了一頓
這次的審判大概是這樣子
▓約瑟:
李昌鈺在辛浦森案也是提出類似在合理性上的論證
輿論也是嘩然(因為美國大眾好像相信新浦森是有罪的)
▓網友C
我們都知道沒有證據 只有口供 法官也知道 檢方也知道
那就只能看口供來判案
▓約瑟:
那就只能看口供來判案< ---嗯嗯
▓網友C
在 無論是不是屈打成招的口供之中 有說四人行兇 四人分持不同刀具
▓約瑟:
以前聽說是屈打成招
▓網友C
於是法官責成 法醫研究所去鑑定 如果能作出 有不同刀具的鑑定 自然就表明口供可信
▓約瑟:
只看到對被告無利的證據,而對被告有力的證據視而不見<--摘你那邊的文章
▓網友C
---------------說實話 這個邏輯不太合理
就算鑑定出有不同刀具 那四人誰拿什麼刀? 口供只有三把刀 是不是要放掉一個人
法醫研究所接到法官的要求 就把當年被害者的遺骨(已火葬) 起出來
然後用超音波去照骨頭 把骨頭上刀痕的深度、位置記錄起來
角度等等
然後依據角度分群 發現有一批刀痕角度在20-35度 另一批刀痕是40-50度
因此研判有兩種以上刀具行兇
約瑟 聽起來夠科學 夠合理吧
中立的法醫研究所科學鑑定\證實 刀具不只一把 與口供中多人行兇分持不同刀具(開山刀、菜刀、水果刀) 吻合 證明口供的證據力
只是有一堆問題 第一 這個用骨痕的鑑定方法是獨創的 其他國家沒有採用 連法醫研究所都承認說 他們是第一次使用這樣的方法在鑑定
▓約瑟:
有點勉強
▓網友C
第二 這世界上沒有角度超過40度的刀刃
角度的效力不合理 以刀子數量去反推口供的有效性也有些勉強
約瑟 你不妨拿你家的菜刀或水果刀起來看 那個有利刃的部份 角度多半在10-15度以下
http://img248.imageshack.us/img248/6113/angleab4.gif
這是角度的示意圖
法醫研究所的刀痕鑑定就是 這次法官判刑的 王牌
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證明口供是有效的
李昌鈺博士有提出質疑 但是法官在報告書就是以「參酌專家證人李昌鈺自承法醫研究所使用之兩種方法其並不了解,無法置評等語」
認定這種鑑定方式 是有效的
▓約瑟:
嗯 我想檢方是先入為主認定蘇等犯案 所以即使證據薄弱亦要定案 但為何這麼執著呢?
因為不執著 萬一三人中有任何一人提起國賠 或要告法官或檢察官 就精彩了
這個案子上面有幾十個法官檢查官
▓約瑟:
....
一堆遐疵
那無罪的審判是怎麼成立的呢?
▓網友C
有沒有刑求那個先不管
光是證物保存問題就很多 當年嫌犯五人作了數十份筆錄 結果只有一捲錄音帶留下來
犯案唯一找到的刀具菜刀 被軍檢扣留 一審二審三審法官都沒有看到這把菜刀 甚至也沒調閱這把菜刀 這把菜刀後來因為精實案 軍檢單位縮編而一度失蹤 數年後才在當時單位的院子中挖出來
▓約瑟:
之前無罪的理由也是證據不足嗎?
▓網友C
之前無罪的原因 是法官採信律師的辨護 認定 法醫研究所的報告證據力不足
(八)至專家證人李昌鈺另於本院提出四點理由,認本案並不能排除係一人犯案之可能:被害人房間狹小,活動空間小;現場照片顯示噴濺型血跡很多,表示死者受傷時,床的旁邊無人;現場照片僅見2個鞋印,如果多人,會有許多鞋印
此係依據照片所為之現場部分重建,因照片未照到屋頂、牆壁,故有其侷限性
倘謂因活動空間不足,無法擠進被害人2人及兇嫌4人,因此認係已執行槍決之王文孝一人犯案,然此與被告三人進去死者住家時,係先蒐索財物,而非一次擠進被害人臥房
這是高院判有罪的新聞稿
就是把李昌鈺PK掉
李昌鈺說是血跡完整 法官就說 照片沒照到牆和天花板
李昌鈺說 現場太小 容不下六人 法官就說兇手輪流進去行兇
更 這根本就是有最推定嘛
人家質疑的東西你都沒有拿出證據能反駁
所以只是針對李昌鈺的懷疑提出辯詞
這樣還敢死刑判下去
李昌鈺有在他的書裡提到 所謂無罪推定 就是要 假設這個人是無罪的 警方檢方必須要找到足夠的證據 去讓法官相信 這個人是有罪的
因而對於證物 現場的保存都要有一套程序 確保證據證物合法提出
▓約瑟:
因為我個性比較想相信體制 所以沒想到我們體制會主動殺人 而且因為人權救援團體炒上媒體 就難免覺得是不是有點刻意在炒 不過這樣說來 怕死刑結案了事太決絕了
▓網友C
這個體制殺人所在多有
▓約瑟:
不過如果只是為了司法單位的面子 那真得說不過去
▓網友C
之前2000年發生的 新光吳如月強盜案 也是四名青少年被刑求 作出不實自白
蘇案恐怖的地方就是在體制
我有整理過時間點
▓約瑟:
不過我對警察的信任度很低是真的 因為親眼看過吃案或收保護費的事情
▓網友C
蘇案三人是被非法逮補、非法拘禁
8/14日 警方從軍方借提王文孝 8/15日早上4點 王文孝供稱他和他弟弟王文忠與其他三人長腳、黑點、黑仔犯案
8/15日中午 警方在高雄逮補王文忠 王文忠在回程車上向警方供稱蘇建和 8/15日下午1點半 蘇就被逮補了
這時候王文忠應該還在回程的車上吧?
▓約瑟:
聽說過只有綽號 就把他們抓回來了
蘇建和是在台北家中開的便當店前被便衣警方抓走的
警方沒有證據也沒有申請搜索票 就把人抓走了
這個涉案五人的關係也很怪異
▓約瑟:
所以程序瑕疵很多
▓網友C
王文孝是兇手 王文忠是他弟弟 但是他們父母從小離異 兩人就分居兩地 到王文孝當兵時 寄住台北 兩人才住在一起
王文忠和劉秉郎和蘇建和是朋友 其中只有劉秉郎有看過幾次王文孝 蘇建和是當晚在撞球場第一次看到王文孝
莊林勳最怪 他只認識劉秉郎 其他三個人他都不認識
▓約瑟:
可是 那幾個綽號是另有其人 還是王單獨犯案 有釐清嗎?
▓網友C
綽號也有問題
王文孝在警訊時 作了很多份筆錄 一開始他也是和軍檢筆錄一樣 說是獨自犯案 8/14日警方宣布破案 並帶他到現場表演時 他還是這樣供稱
結果晚上11點的筆錄 他供稱謝廣惠、王文忠、黑點、黑仔一起犯案
謝廣惠是一個很少見的名字
▓約瑟:
嗯嗯 那這個人是?
▓網友C
不知道是誰 因為警方當時沒有把這份筆錄交給檢方或法官
這份筆錄到6年後才追出來
隔天4點的筆錄是王文忠、長腳、黑點、黑仔
蘇建和是蠻高的 好吧 他是長腳 莊林勳也黑黑的 好他是黑仔 問題是 劉秉郎很白
44:47 崔紀鎮 你的外號叫什麼?
44:50 劉秉郎 (台語)阿郎。他們都叫我阿郎。
44:52 崔紀鎮 阿郎喲!你有沒有其他外號?還有啊?
44:55 劉秉郎 沒有。 44:56 崔紀鎮 你還有沒有其他外號?
44:57 劉秉郎 (台語)他們不是叫我阿郎,就是叫我郎仔。
44:59 崔紀鎮 郎仔、阿郎,那是你名字啊!
45:01 劉秉郎 他們就這樣叫而已。還有一個啦!他們叫我「郎(重音)仔」。
45:16 崔紀鎮 「郎(重音)仔」是什麼?
45:18 劉秉郎 他們就這樣叫啊!
依據隔日檢方問訊的錄音帶 他們的外號也不是這些
老實說 我也是預設立場的
▓約瑟:
沒有再去追查另有疑犯?
就這樣把王處死了
▓網友C
因為我被那捲 八年後才找出來的 當年8/15日 崔紀鎮檢察官的問話錄音 打敗了
約瑟 那捲錄音和 檢方提出的筆錄 天差地別
那是如何由錄音帶的審訊結果轉移到筆錄呢?
一審法官湯美玉 是拿著檢方筆錄進行判案
http://www.tahr.org.tw/site/sue/menu3/record.htm 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ategory_list&article_category_id=445
這個網路上都有完整公開 看過就知差別有多大
檢查官理論上應該是讓犯人 自行坦承犯案事實
檢方筆錄看起來也是這樣子
但是從錄音帶還原當時現場 幾乎都是檢查官在敘述詳細案情 他還可以提醒嫌犯細節 像你拿的是水果刀 他拿的是菜刀
▓約瑟:
後來當庭翻供了?
▓網友C
嗯 後來當庭四人都翻供了
其實如果把想法 放到當時候 就不會有這麼大的疑點
因為當年都是靠口供
到現在還是維持口供的證據力
▓約瑟:
嗯 國外比較依賴物證檢證
▓網友C
現在法界對於 不當取得證據的排除原則 也沒有完全採吶
不當取得證據 像非法監聽、非法搜索、非自願性陳述 這些
▓約瑟:
不當證據這件事是有些灰色地帶
國外只能當作蒐證方向吧
▓網友C
目前台灣法界還是有一部份主張說 因為證據取得不易 縱然手段有遐疵 還是足以作為證據
▓約瑟:
這中間確實有灰色地帶
▓網友C
國外是採人權原則 不當證據要是能當證據 會對於人權有很大的侵犯 警方會一天到晚都出現遐疵
▓約瑟:
中國社會至近還是靠刑求 物証力薄弱 你也有看黃仁宇的書吧 還有紀曉嵐的書 多少有提及
▓網友C
我覺得國外是有道理的 因為個人在國家體制機器下 很渺小
▓約瑟
但是我們的農村社會以安良為主 不希望節外生枝
只要在鄉愿上說得過去 能夠立威就行了(這是指歷史針對古代社會說法 和現代無關)
▓網友C
國家體制只要稍稍一動 就可以把任何人的隱私資料都調閱出來 可以無限制的使用人力、物力、時間來找尋嫌犯的任何不利資料 他有隨地丟垃圾、他上班偷懶、他開車闖黃燈........凡此種種得證嫌犯有危害社會傾向
反而個人要和體制對抗很困難 像蘇案的律師 在一審二審三審都調不到什麼資料 檢方以種種理由聲請不允許調閱資料 法官也多半許可
像警方筆錄 後來多年後法官追出了好幾份 但是除了警方誰都不敢說警方筆錄有完整交出來
蘇案三人是在15日被警方逮補 16日移送 20日軍檢借提時翻供的
不過外界報導是說好像他們是被律師教導要翻供 實際上當時他們還沒有請律師
▓約瑟:
在這中間 軍方的立場是?
▓網友C
因為第一位被抓的是王文孝 現場有發現兩枚血指紋 其中一枚和王文孝符合
王文孝當時在當兵 因此是軍方逮補他的
王文孝在8/13、14軍檢時 供稱犯案與過程 包括入屋行竊、拿菜刀殺人、之前二月也進入過一次偷東西
後來警方也根據他軍檢筆錄找到他丟棄在該樓水塔下的皮包、剪刀 與典當的金飾
王文孝在8/13與8/14 軍檢和警檢都供稱只有一人犯案
▓約瑟:
所以是移交到警方時才出現落差的?
▓網友C
但是實際上在案發後 因為死者有兩人 被砍殺7x刀 因此警方就已懷疑兇手
移交到警方、警方筆錄、警方開記者會宣佈破案、當日下午到現場表演 這之前王文孝都供稱是一個人
下午五點後警方「突破心防」 王文孝供出同夥
王文忠後來說 王文孝和他說 警方有威脅要對王文孝母親不利
所以王文孝會咬死王文忠不放
一審二審的法官不採信
結果2000年再審的法官追出警方記錄 警方確實有把王文孝的母親找到警察局問話 但筆錄已失蹤
警方在這之前都否認有找王文孝的母親
等於說 警方藏匿了蠻多對嫌犯有利的證據 沒有提出
崔紀鎮 檢察官 在一天後拿了警方給他的筆錄問案 也就完全依照警方筆錄走
崔檢查官依據檢方筆錄提出報告 並向法官申請起訴
合議庭雖然有三名法官 但實際上因案件太多 只會由其中一名法官進行調查
▓約瑟:
所以之後的檢查官也依循這個模式在走?
▓網友C
這次就落到第一次辦刑事案件的湯美玉法官手上 她之前是專辦民事案件的
湯美玉法官拿著崔檢的報告和起訴書調查 當時的調查庭 是不傳喚被告、被告律師和檢查官的
▓約瑟
嗯嗯 那個錄音帶裡的?
▓網友C
那就是8/15日 崔檢查官在汐止分局問案的錄音 這也很怪 因為一般是把嫌犯調到地檢署 檢查官辦公室
那個錄音後來也是失蹤了
2000年才找到
像湯美玉法官南下去軍檢訊問 就沒提前通知律師
律師要求 調王文孝當庭對質、傳喚不在場證人 湯美玉法官也駁回
更扯的是 當時的詢問庭 檢查官是不出席的
法官兼檢查官
律師只能提出疑點 法官會去看檢查官提的報告書 然後回答律師
▓約瑟:
嗯 現在確實無法想像 不果我們沒有陪審團制度 法官直接裁量
▓網友C
筆錄、錄音帶、證物 這些當時也是不對律師開放的
▓約瑟:
竟然是這樣
▓網友C
律師只能拿到檢察官的起訴書
其他的部份要調閱都要看法官同不同意
湯美玉法官調查完之後會寫報告 然後開審判庭
另外兩名合議庭法官就看這份報告 三人一同合議判案
然後二審抄一審 三審抄二審
真是很誇張
蘇案最誇張的例子應該是更二審的李相助法官 案子到他手上 他只開了一次20分鐘的調查庭
完全就是照抄上一審的資料
那要三個法官 要更審制度 有什麼用?
因此 你說的體制殺人 不是沒有道理
▓約瑟:
嗯嗯
▓網友C
很多人會說 啊 那麼多法官都判他們死刑 法官怎麼會亂判
問題是法官真的就是給他這樣判下去了啊
是阿 我以前也是覺得這樣
我也是搜集資料之後才知道
▓約瑟:
那麼多法官都判他們死刑 法官怎麼會亂判-->前提是法官何必執意制人於死
▓網友C
我覺得問題就是發生在 最早的汐止警局裡面
然後其他的都是體制造成的問題
像 不能落實三人合議也是有原因的 因為法官數量太少 法官案件都太多 忙不過來
前認為雖然證據不足 但有可能是警方沒有證據 但很肯定犯案者是誰 所以強制用刑
▓約瑟:
過現在聽起來 確實離譜
我反而是不太去管警方有沒有刑求
主要是 不管警方有沒有刑求 光是非法逮補、非法拘禁、非法問案、藏匿證據 這幾點都是作實的
▓約瑟:
那這樣還可以結案 太誇張了
▓網友C
嘿啊 總之 搜集的資料 顯示出 證據完全沒有 只有口供
口供又出現錄音帶 證實筆錄不實
剩下的就只有一般多數人的常識 啊 警察法官沒事幹嘛陷害他們、那麼多法官都看過了怎麼會有問題
▓約瑟:
這樣竟然可以結案
▓網友C
但如果有去還原 其實很多審的法官都沒有認真去調察 很多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也是到了10年後的再審才提出
▓約瑟:
但是除了人權團體 難道沒有立委或政治人物介入嗎?
▓網友C
中間有三十幾個法官都辦過這個案子
有 當時還是在野的民進黨 與人權團體、司改會聯合起來介入
▓約瑟:
想起來 其中一段時間還在陳定南任內
不過 現在的政府好像對這件事有點放任 想趕快結束
▓網友C
對我來說 我覺得是很簡單 不需要問我說 我覺得他們有罪沒罪
完全不需要
因為問這句話就表示 我們把無罪推定原則丟掉了
我們沒有讓證據說話 而是用直覺去判斷
這在民事案件 部份是合理的
但是在刑事案件 這可是人命關天啊
不能說我直覺多準多準
CSI在台灣也流行一兩年了 電視已經重播N遍
雖然是電視劇 但是我想 口供和記憶有多不可靠 應該是可以確定的
證據主義
李昌鈺博士也回答過記者 我不能告訴你我認為他們有沒有作 我只能告訴你現場有什麼證據
嗯嗯
▓約瑟:
不過當初當庭開釋 檢方還執意再提
▓因為菜刀出土了
就是那把唯一的兇刀 後來挖出來
▓約瑟:
如果不了解過程 會以為檢方一定是肯定兇犯
▓網友C
檢方以此為重大證據 聲請再審
▓約瑟:
原來如此
▓網友C
但兇刀多年後已都是灰塵和銹跡
無法再作出什麼鑑定
至於這把刀是不是就是當年的刀 北科大的報告說 無法找到不是這把刀的原因
不過不管是不是這把刀 這把刀無法作更多的比對是肯定的
如果是用證據說話 對警方很不利
像是 口供中 清洗現場的部份
▓約瑟:
總體說來 是先認定犯案 在反證筆錄的可靠性
▓網友C
在一審時 警方報告是說 浴室現場已經被清洗 找不到 嫌犯的毛髮
但是再後來的再審 把完整報告調出來 浴室現場沒有嫌犯的毛髮 但是有找到被害人的毛髮
那 嫌犯要如何清理現場才能夠遺留下被害人毛髮而不留下自己毛髮?
如果這樣的證據 足以證明 口供中 嫌犯四人殺人後到浴室清洗的口供是錯誤的 那 會不會整個口供都有問題?
如果嫌犯沒有清洗浴室 會不會嫌犯也沒有清理現場?
檢方認為 嫌犯有清理現場 所以找不到其他三人的指紋和腳印
▓約瑟:
那這次審案的法官是?
法官沒有解釋這一點
所以在宣布之前人權團信心還很高
因為就現有結果來看 很有利
▓網友C
嗯嗯 因為這次有把李昌鈺本尊請回來
然後李博士又當庭「教育」了檢查官一番
可能是因此法官決定在審判書中還以顏色
檢:「兇手揮砍力道如果真的那麼大,被害人的衣服為什麼沒有破?」
李:「衣服在哪裡?」
檢:「…………」
李:「當時如果保留下來,今天就很容易證明了」
檢:「李博士,我們都知道您是蜚聲國際的鑑識專家。可是對於本案的現場重建,您到過現場嗎?」
李:「所謂的現場重建有三種類型。1.全部重建──需要有現場;2.部分重建──年深日久,已無現場,只剩下照片等紀錄;3.特別重建──彈道,血跡等物證的重建。本案中我的重建屬於部份重建」
檢:「您的部分重建只依賴照片,可是照片拍的並不完整,也就是說,您的重建是否有侷限?」
李:「VERY GOOD。像牆壁、天花板部分就沒有辦法重建現場,因為警方漏掉沒拍」
那陣子還有 檢查官放話說 李昌鈺聲譽毀於一旦 完全不管審判倫理
▓約瑟:
結果變成話柄了
那個牆壁和天花板的說法
變成話柄了
▓網友C
媒體也配合 去作了 李昌鈺在美國 被提告 藏匿證物的報導
▓約瑟:
難怪時機這麼接近
▓網友C
要我說 我是覺得 警方、檢方、法官是沒什麼自信
沒信心可以光靠手頭上的東西來擺平別人
▓約瑟:
這件事就這樣落幕了
有點沒收尾的感覺
▓網友C
應該還會再拖下去吧 我猜
▓約瑟:
可是三審定讞了不是嗎 只能是就法理的部份繼續討論下去?
▓網友C
體制的改革通常都會伴隨著重大的爭議事件
▓約瑟:
不過就會有祭品
這樣確實是不公平的
嗯嗯 不然就會有祭品
有點恍惚 人命就沒有了
現代社會的不專心令人堪慮
▓網友C
對法官來說是 法律判他們死刑的 不是我判他們死刑的
約瑟 因此 審判書上 法官寫著 遍尋不著無罪之理由
法官有罪推定的立場已經直接表現在這句話裡面了
▓約瑟:
你看過柯波地的冷血告白嗎?
原名是冷血
▓網友C
有兩部 我只看過一部
▓約瑟:
嗯嗯 我也只有看過最近改編的 手上有以前的原書 但沒有時間看
這個案子結果 我想如果能判長刑期而不要判死刑 可能不會讓人那麼惆悵
▓網友C
這點我是持保留意見
▓約瑟:
如何說?
因為體制確實是於法無據 根本不能肯定對方犯案?
▓網友C
有一種說法是 法律是一種儀示 讓好人的正義得以聲張 讓壞人的惡行受到懲罰 從而安慰社會
不過實際上來看 法律只能依據它自己的規則運作 很多時候沒有辦法聲張正義 也很多時候沒有辦法懲罰邪惡
約瑟 比方像 王又曾 像謝清志
王又曾的惡行沒有被法律懲罰 謝清志的正義沒有被法律聲張
或者像是 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自由」
▓約瑟:
國盜
▓約瑟:
所以你對判決的看法是?
▓網友C
法學教育再加強
法官應該沒看過CSI
法官國文素養不錯
看判決書最直接啦^^
網上有掃描PDF 很精彩的
看過之後硬ㄠ技能會升級
牽涉證據和生命
關心的朋友可以看一看
@
http://blog.roodo.com/carsen/archives/3640905.html#comment-14200395
▓約瑟:
之前有聽聞,但是因為有點隔岸觀看 所以其實會覺得這些論述 和實質的辨證內容 沒有傳達給社會
只是在是不是冤獄 有沒有證據上執辭
▓網友C
嗯嗯 我也是之前就有看 這次再審判有罪時 在ptt八卦板和其他人PK 因此把一些東西整理起來
▓約瑟:
不過好多年了
你的文章很完整 讓我可以回朔和理解
▓網友C
其實我覺得 李昌鈺博士那個現場血跡鑑定 是殺手檢
▓約瑟:
嗯嗯 有聽說這件事
▓網友C
我是沒有看到完整現場的血跡照片 但是有搜集到一些圖片
顯示 牆上是沒血跡的 血跡主要是在地板上 流了一整片
那如果案發當時有四人在場行兇 在那麼小的房間裡面 應該牆上會有血跡和手印 而地上也會有兇手腳印和踩到的血跡
如果是依據檢方的說法 兇手清理了現場 那麼地上的血跡就應該會有擦拭的痕跡
另外 在浴室中也會採到兇手的毛髮 不會只有採到被害人的毛髮
可惜還是判死刑了
▓約瑟:
是因為對檢方來說 沒有反面可以證明他們無罪的證據嗎?
因為雖然證明他們有罪的證據薄弱 口共亦有爭議
但是他們無法找到肯定自己無罪的證據 使得要結案的人可以強制以當年的口共證實
▓網友C
檢方有口供證實他們有罪 沒有證據證實他們有罪
其實當年是檢院一體 法官和檢察官多半是同學
因為這三人是在案發後五個月才被逮補的
當時的不在場證明 經過五個月....... 我也不記得我五個月前某一天作了什麼事
加上一審的法官又拒提不在場證明證人
▓約瑟:
那這次結案的法官立論怎麼說呢? 如果疑點這麼多
▓網友C
依據完整的報告 法官就是把李昌鈺修理了一頓
這次的審判大概是這樣子
▓約瑟:
李昌鈺在辛浦森案也是提出類似在合理性上的論證
輿論也是嘩然(因為美國大眾好像相信新浦森是有罪的)
▓網友C
我們都知道沒有證據 只有口供 法官也知道 檢方也知道
那就只能看口供來判案
▓約瑟:
那就只能看口供來判案< ---嗯嗯
▓網友C
在 無論是不是屈打成招的口供之中 有說四人行兇 四人分持不同刀具
▓約瑟:
以前聽說是屈打成招
▓網友C
於是法官責成 法醫研究所去鑑定 如果能作出 有不同刀具的鑑定 自然就表明口供可信
▓約瑟:
只看到對被告無利的證據,而對被告有力的證據視而不見<--摘你那邊的文章
▓網友C
---------------說實話 這個邏輯不太合理
就算鑑定出有不同刀具 那四人誰拿什麼刀? 口供只有三把刀 是不是要放掉一個人
法醫研究所接到法官的要求 就把當年被害者的遺骨(已火葬) 起出來
然後用超音波去照骨頭 把骨頭上刀痕的深度、位置記錄起來
角度等等
然後依據角度分群 發現有一批刀痕角度在20-35度 另一批刀痕是40-50度
因此研判有兩種以上刀具行兇
約瑟 聽起來夠科學 夠合理吧
中立的法醫研究所科學鑑定\證實 刀具不只一把 與口供中多人行兇分持不同刀具(開山刀、菜刀、水果刀) 吻合 證明口供的證據力
只是有一堆問題 第一 這個用骨痕的鑑定方法是獨創的 其他國家沒有採用 連法醫研究所都承認說 他們是第一次使用這樣的方法在鑑定
▓約瑟:
有點勉強
▓網友C
第二 這世界上沒有角度超過40度的刀刃
角度的效力不合理 以刀子數量去反推口供的有效性也有些勉強
約瑟 你不妨拿你家的菜刀或水果刀起來看 那個有利刃的部份 角度多半在10-15度以下
http://img248.imageshack.us/img248/6113/angleab4.gif
這是角度的示意圖
法醫研究所的刀痕鑑定就是 這次法官判刑的 王牌
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證明口供是有效的
李昌鈺博士有提出質疑 但是法官在報告書就是以「參酌專家證人李昌鈺自承法醫研究所使用之兩種方法其並不了解,無法置評等語」
認定這種鑑定方式 是有效的
▓約瑟:
嗯 我想檢方是先入為主認定蘇等犯案 所以即使證據薄弱亦要定案 但為何這麼執著呢?
因為不執著 萬一三人中有任何一人提起國賠 或要告法官或檢察官 就精彩了
這個案子上面有幾十個法官檢查官
▓約瑟:
....
一堆遐疵
那無罪的審判是怎麼成立的呢?
▓網友C
有沒有刑求那個先不管
光是證物保存問題就很多 當年嫌犯五人作了數十份筆錄 結果只有一捲錄音帶留下來
犯案唯一找到的刀具菜刀 被軍檢扣留 一審二審三審法官都沒有看到這把菜刀 甚至也沒調閱這把菜刀 這把菜刀後來因為精實案 軍檢單位縮編而一度失蹤 數年後才在當時單位的院子中挖出來
▓約瑟:
之前無罪的理由也是證據不足嗎?
▓網友C
之前無罪的原因 是法官採信律師的辨護 認定 法醫研究所的報告證據力不足
(八)至專家證人李昌鈺另於本院提出四點理由,認本案並不能排除係一人犯案之可能:被害人房間狹小,活動空間小;現場照片顯示噴濺型血跡很多,表示死者受傷時,床的旁邊無人;現場照片僅見2個鞋印,如果多人,會有許多鞋印
此係依據照片所為之現場部分重建,因照片未照到屋頂、牆壁,故有其侷限性
倘謂因活動空間不足,無法擠進被害人2人及兇嫌4人,因此認係已執行槍決之王文孝一人犯案,然此與被告三人進去死者住家時,係先蒐索財物,而非一次擠進被害人臥房
這是高院判有罪的新聞稿
就是把李昌鈺PK掉
李昌鈺說是血跡完整 法官就說 照片沒照到牆和天花板
李昌鈺說 現場太小 容不下六人 法官就說兇手輪流進去行兇
更 這根本就是有最推定嘛
人家質疑的東西你都沒有拿出證據能反駁
所以只是針對李昌鈺的懷疑提出辯詞
這樣還敢死刑判下去
李昌鈺有在他的書裡提到 所謂無罪推定 就是要 假設這個人是無罪的 警方檢方必須要找到足夠的證據 去讓法官相信 這個人是有罪的
因而對於證物 現場的保存都要有一套程序 確保證據證物合法提出
▓約瑟:
因為我個性比較想相信體制 所以沒想到我們體制會主動殺人 而且因為人權救援團體炒上媒體 就難免覺得是不是有點刻意在炒 不過這樣說來 怕死刑結案了事太決絕了
▓網友C
這個體制殺人所在多有
▓約瑟:
不過如果只是為了司法單位的面子 那真得說不過去
▓網友C
之前2000年發生的 新光吳如月強盜案 也是四名青少年被刑求 作出不實自白
蘇案恐怖的地方就是在體制
我有整理過時間點
▓約瑟:
不過我對警察的信任度很低是真的 因為親眼看過吃案或收保護費的事情
▓網友C
蘇案三人是被非法逮補、非法拘禁
8/14日 警方從軍方借提王文孝 8/15日早上4點 王文孝供稱他和他弟弟王文忠與其他三人長腳、黑點、黑仔犯案
8/15日中午 警方在高雄逮補王文忠 王文忠在回程車上向警方供稱蘇建和 8/15日下午1點半 蘇就被逮補了
這時候王文忠應該還在回程的車上吧?
▓約瑟:
聽說過只有綽號 就把他們抓回來了
蘇建和是在台北家中開的便當店前被便衣警方抓走的
警方沒有證據也沒有申請搜索票 就把人抓走了
這個涉案五人的關係也很怪異
▓約瑟:
所以程序瑕疵很多
▓網友C
王文孝是兇手 王文忠是他弟弟 但是他們父母從小離異 兩人就分居兩地 到王文孝當兵時 寄住台北 兩人才住在一起
王文忠和劉秉郎和蘇建和是朋友 其中只有劉秉郎有看過幾次王文孝 蘇建和是當晚在撞球場第一次看到王文孝
莊林勳最怪 他只認識劉秉郎 其他三個人他都不認識
▓約瑟:
可是 那幾個綽號是另有其人 還是王單獨犯案 有釐清嗎?
▓網友C
綽號也有問題
王文孝在警訊時 作了很多份筆錄 一開始他也是和軍檢筆錄一樣 說是獨自犯案 8/14日警方宣布破案 並帶他到現場表演時 他還是這樣供稱
結果晚上11點的筆錄 他供稱謝廣惠、王文忠、黑點、黑仔一起犯案
謝廣惠是一個很少見的名字
▓約瑟:
嗯嗯 那這個人是?
▓網友C
不知道是誰 因為警方當時沒有把這份筆錄交給檢方或法官
這份筆錄到6年後才追出來
隔天4點的筆錄是王文忠、長腳、黑點、黑仔
蘇建和是蠻高的 好吧 他是長腳 莊林勳也黑黑的 好他是黑仔 問題是 劉秉郎很白
44:47 崔紀鎮 你的外號叫什麼?
44:50 劉秉郎 (台語)阿郎。他們都叫我阿郎。
44:52 崔紀鎮 阿郎喲!你有沒有其他外號?還有啊?
44:55 劉秉郎 沒有。 44:56 崔紀鎮 你還有沒有其他外號?
44:57 劉秉郎 (台語)他們不是叫我阿郎,就是叫我郎仔。
44:59 崔紀鎮 郎仔、阿郎,那是你名字啊!
45:01 劉秉郎 他們就這樣叫而已。還有一個啦!他們叫我「郎(重音)仔」。
45:16 崔紀鎮 「郎(重音)仔」是什麼?
45:18 劉秉郎 他們就這樣叫啊!
依據隔日檢方問訊的錄音帶 他們的外號也不是這些
老實說 我也是預設立場的
▓約瑟:
沒有再去追查另有疑犯?
就這樣把王處死了
▓網友C
因為我被那捲 八年後才找出來的 當年8/15日 崔紀鎮檢察官的問話錄音 打敗了
約瑟 那捲錄音和 檢方提出的筆錄 天差地別
那是如何由錄音帶的審訊結果轉移到筆錄呢?
一審法官湯美玉 是拿著檢方筆錄進行判案
http://www.tahr.org.tw/site/sue/menu3/record.htm 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ategory_list&article_category_id=445
這個網路上都有完整公開 看過就知差別有多大
檢查官理論上應該是讓犯人 自行坦承犯案事實
檢方筆錄看起來也是這樣子
但是從錄音帶還原當時現場 幾乎都是檢查官在敘述詳細案情 他還可以提醒嫌犯細節 像你拿的是水果刀 他拿的是菜刀
▓約瑟:
後來當庭翻供了?
▓網友C
嗯 後來當庭四人都翻供了
其實如果把想法 放到當時候 就不會有這麼大的疑點
因為當年都是靠口供
到現在還是維持口供的證據力
▓約瑟:
嗯 國外比較依賴物證檢證
▓網友C
現在法界對於 不當取得證據的排除原則 也沒有完全採吶
不當取得證據 像非法監聽、非法搜索、非自願性陳述 這些
▓約瑟:
不當證據這件事是有些灰色地帶
國外只能當作蒐證方向吧
▓網友C
目前台灣法界還是有一部份主張說 因為證據取得不易 縱然手段有遐疵 還是足以作為證據
▓約瑟:
這中間確實有灰色地帶
▓網友C
國外是採人權原則 不當證據要是能當證據 會對於人權有很大的侵犯 警方會一天到晚都出現遐疵
▓約瑟:
中國社會至近還是靠刑求 物証力薄弱 你也有看黃仁宇的書吧 還有紀曉嵐的書 多少有提及
▓網友C
我覺得國外是有道理的 因為個人在國家體制機器下 很渺小
▓約瑟
但是我們的農村社會以安良為主 不希望節外生枝
只要在鄉愿上說得過去 能夠立威就行了(這是指歷史針對古代社會說法 和現代無關)
▓網友C
國家體制只要稍稍一動 就可以把任何人的隱私資料都調閱出來 可以無限制的使用人力、物力、時間來找尋嫌犯的任何不利資料 他有隨地丟垃圾、他上班偷懶、他開車闖黃燈........凡此種種得證嫌犯有危害社會傾向
反而個人要和體制對抗很困難 像蘇案的律師 在一審二審三審都調不到什麼資料 檢方以種種理由聲請不允許調閱資料 法官也多半許可
像警方筆錄 後來多年後法官追出了好幾份 但是除了警方誰都不敢說警方筆錄有完整交出來
蘇案三人是在15日被警方逮補 16日移送 20日軍檢借提時翻供的
不過外界報導是說好像他們是被律師教導要翻供 實際上當時他們還沒有請律師
▓約瑟:
在這中間 軍方的立場是?
▓網友C
因為第一位被抓的是王文孝 現場有發現兩枚血指紋 其中一枚和王文孝符合
王文孝當時在當兵 因此是軍方逮補他的
王文孝在8/13、14軍檢時 供稱犯案與過程 包括入屋行竊、拿菜刀殺人、之前二月也進入過一次偷東西
後來警方也根據他軍檢筆錄找到他丟棄在該樓水塔下的皮包、剪刀 與典當的金飾
王文孝在8/13與8/14 軍檢和警檢都供稱只有一人犯案
▓約瑟:
所以是移交到警方時才出現落差的?
▓網友C
但是實際上在案發後 因為死者有兩人 被砍殺7x刀 因此警方就已懷疑兇手
移交到警方、警方筆錄、警方開記者會宣佈破案、當日下午到現場表演 這之前王文孝都供稱是一個人
下午五點後警方「突破心防」 王文孝供出同夥
王文忠後來說 王文孝和他說 警方有威脅要對王文孝母親不利
所以王文孝會咬死王文忠不放
一審二審的法官不採信
結果2000年再審的法官追出警方記錄 警方確實有把王文孝的母親找到警察局問話 但筆錄已失蹤
警方在這之前都否認有找王文孝的母親
等於說 警方藏匿了蠻多對嫌犯有利的證據 沒有提出
崔紀鎮 檢察官 在一天後拿了警方給他的筆錄問案 也就完全依照警方筆錄走
崔檢查官依據檢方筆錄提出報告 並向法官申請起訴
合議庭雖然有三名法官 但實際上因案件太多 只會由其中一名法官進行調查
▓約瑟:
所以之後的檢查官也依循這個模式在走?
▓網友C
這次就落到第一次辦刑事案件的湯美玉法官手上 她之前是專辦民事案件的
湯美玉法官拿著崔檢的報告和起訴書調查 當時的調查庭 是不傳喚被告、被告律師和檢查官的
▓約瑟
嗯嗯 那個錄音帶裡的?
▓網友C
那就是8/15日 崔檢查官在汐止分局問案的錄音 這也很怪 因為一般是把嫌犯調到地檢署 檢查官辦公室
那個錄音後來也是失蹤了
2000年才找到
像湯美玉法官南下去軍檢訊問 就沒提前通知律師
律師要求 調王文孝當庭對質、傳喚不在場證人 湯美玉法官也駁回
更扯的是 當時的詢問庭 檢查官是不出席的
法官兼檢查官
律師只能提出疑點 法官會去看檢查官提的報告書 然後回答律師
▓約瑟:
嗯 現在確實無法想像 不果我們沒有陪審團制度 法官直接裁量
▓網友C
筆錄、錄音帶、證物 這些當時也是不對律師開放的
▓約瑟:
竟然是這樣
▓網友C
律師只能拿到檢察官的起訴書
其他的部份要調閱都要看法官同不同意
湯美玉法官調查完之後會寫報告 然後開審判庭
另外兩名合議庭法官就看這份報告 三人一同合議判案
然後二審抄一審 三審抄二審
真是很誇張
蘇案最誇張的例子應該是更二審的李相助法官 案子到他手上 他只開了一次20分鐘的調查庭
完全就是照抄上一審的資料
那要三個法官 要更審制度 有什麼用?
因此 你說的體制殺人 不是沒有道理
▓約瑟:
嗯嗯
▓網友C
很多人會說 啊 那麼多法官都判他們死刑 法官怎麼會亂判
問題是法官真的就是給他這樣判下去了啊
是阿 我以前也是覺得這樣
我也是搜集資料之後才知道
▓約瑟:
那麼多法官都判他們死刑 法官怎麼會亂判-->前提是法官何必執意制人於死
▓網友C
我覺得問題就是發生在 最早的汐止警局裡面
然後其他的都是體制造成的問題
像 不能落實三人合議也是有原因的 因為法官數量太少 法官案件都太多 忙不過來
前認為雖然證據不足 但有可能是警方沒有證據 但很肯定犯案者是誰 所以強制用刑
▓約瑟:
過現在聽起來 確實離譜
我反而是不太去管警方有沒有刑求
主要是 不管警方有沒有刑求 光是非法逮補、非法拘禁、非法問案、藏匿證據 這幾點都是作實的
▓約瑟:
那這樣還可以結案 太誇張了
▓網友C
嘿啊 總之 搜集的資料 顯示出 證據完全沒有 只有口供
口供又出現錄音帶 證實筆錄不實
剩下的就只有一般多數人的常識 啊 警察法官沒事幹嘛陷害他們、那麼多法官都看過了怎麼會有問題
▓約瑟:
這樣竟然可以結案
▓網友C
但如果有去還原 其實很多審的法官都沒有認真去調察 很多有利於被告的證據也是到了10年後的再審才提出
▓約瑟:
但是除了人權團體 難道沒有立委或政治人物介入嗎?
▓網友C
中間有三十幾個法官都辦過這個案子
有 當時還是在野的民進黨 與人權團體、司改會聯合起來介入
▓約瑟:
想起來 其中一段時間還在陳定南任內
不過 現在的政府好像對這件事有點放任 想趕快結束
▓網友C
對我來說 我覺得是很簡單 不需要問我說 我覺得他們有罪沒罪
完全不需要
因為問這句話就表示 我們把無罪推定原則丟掉了
我們沒有讓證據說話 而是用直覺去判斷
這在民事案件 部份是合理的
但是在刑事案件 這可是人命關天啊
不能說我直覺多準多準
CSI在台灣也流行一兩年了 電視已經重播N遍
雖然是電視劇 但是我想 口供和記憶有多不可靠 應該是可以確定的
證據主義
李昌鈺博士也回答過記者 我不能告訴你我認為他們有沒有作 我只能告訴你現場有什麼證據
嗯嗯
▓約瑟:
不過當初當庭開釋 檢方還執意再提
▓因為菜刀出土了
就是那把唯一的兇刀 後來挖出來
▓約瑟:
如果不了解過程 會以為檢方一定是肯定兇犯
▓網友C
檢方以此為重大證據 聲請再審
▓約瑟:
原來如此
▓網友C
但兇刀多年後已都是灰塵和銹跡
無法再作出什麼鑑定
至於這把刀是不是就是當年的刀 北科大的報告說 無法找到不是這把刀的原因
不過不管是不是這把刀 這把刀無法作更多的比對是肯定的
如果是用證據說話 對警方很不利
像是 口供中 清洗現場的部份
▓約瑟:
總體說來 是先認定犯案 在反證筆錄的可靠性
▓網友C
在一審時 警方報告是說 浴室現場已經被清洗 找不到 嫌犯的毛髮
但是再後來的再審 把完整報告調出來 浴室現場沒有嫌犯的毛髮 但是有找到被害人的毛髮
那 嫌犯要如何清理現場才能夠遺留下被害人毛髮而不留下自己毛髮?
如果這樣的證據 足以證明 口供中 嫌犯四人殺人後到浴室清洗的口供是錯誤的 那 會不會整個口供都有問題?
如果嫌犯沒有清洗浴室 會不會嫌犯也沒有清理現場?
檢方認為 嫌犯有清理現場 所以找不到其他三人的指紋和腳印
▓約瑟:
那這次審案的法官是?
法官沒有解釋這一點
所以在宣布之前人權團信心還很高
因為就現有結果來看 很有利
▓網友C
嗯嗯 因為這次有把李昌鈺本尊請回來
然後李博士又當庭「教育」了檢查官一番
可能是因此法官決定在審判書中還以顏色
檢:「兇手揮砍力道如果真的那麼大,被害人的衣服為什麼沒有破?」
李:「衣服在哪裡?」
檢:「…………」
李:「當時如果保留下來,今天就很容易證明了」
檢:「李博士,我們都知道您是蜚聲國際的鑑識專家。可是對於本案的現場重建,您到過現場嗎?」
李:「所謂的現場重建有三種類型。1.全部重建──需要有現場;2.部分重建──年深日久,已無現場,只剩下照片等紀錄;3.特別重建──彈道,血跡等物證的重建。本案中我的重建屬於部份重建」
檢:「您的部分重建只依賴照片,可是照片拍的並不完整,也就是說,您的重建是否有侷限?」
李:「VERY GOOD。像牆壁、天花板部分就沒有辦法重建現場,因為警方漏掉沒拍」
那陣子還有 檢查官放話說 李昌鈺聲譽毀於一旦 完全不管審判倫理
▓約瑟:
結果變成話柄了
那個牆壁和天花板的說法
變成話柄了
▓網友C
媒體也配合 去作了 李昌鈺在美國 被提告 藏匿證物的報導
▓約瑟:
難怪時機這麼接近
▓網友C
要我說 我是覺得 警方、檢方、法官是沒什麼自信
沒信心可以光靠手頭上的東西來擺平別人
▓約瑟:
這件事就這樣落幕了
有點沒收尾的感覺
▓網友C
應該還會再拖下去吧 我猜
▓約瑟:
可是三審定讞了不是嗎 只能是就法理的部份繼續討論下去?
▓網友C
體制的改革通常都會伴隨著重大的爭議事件
▓約瑟:
不過就會有祭品
這樣確實是不公平的
嗯嗯 不然就會有祭品
有點恍惚 人命就沒有了
現代社會的不專心令人堪慮
▓網友C
對法官來說是 法律判他們死刑的 不是我判他們死刑的
約瑟 因此 審判書上 法官寫著 遍尋不著無罪之理由
法官有罪推定的立場已經直接表現在這句話裡面了
▓約瑟:
你看過柯波地的冷血告白嗎?
原名是冷血
▓網友C
有兩部 我只看過一部
▓約瑟:
嗯嗯 我也只有看過最近改編的 手上有以前的原書 但沒有時間看
這個案子結果 我想如果能判長刑期而不要判死刑 可能不會讓人那麼惆悵
▓網友C
這點我是持保留意見
▓約瑟:
如何說?
因為體制確實是於法無據 根本不能肯定對方犯案?
▓網友C
有一種說法是 法律是一種儀示 讓好人的正義得以聲張 讓壞人的惡行受到懲罰 從而安慰社會
不過實際上來看 法律只能依據它自己的規則運作 很多時候沒有辦法聲張正義 也很多時候沒有辦法懲罰邪惡
約瑟 比方像 王又曾 像謝清志
王又曾的惡行沒有被法律懲罰 謝清志的正義沒有被法律聲張
或者像是 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自由」
▓約瑟:
國盜
▓約瑟:
所以你對判決的看法是?
▓網友C
法學教育再加強
法官應該沒看過CSI
法官國文素養不錯
看判決書最直接啦^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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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過之後硬ㄠ技能會升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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